*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12月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代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4年5月1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
教育法规定的,依照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