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第五条”三字;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第十六条”四字修改为“其他”二字。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在旅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