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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对违章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以下;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违章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的;
  (二)通过交通管制区等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不遵守港航监督机关特别规定的;
  (三)超越航区、航线航行或者不按照规定从事拖顶航行的;
  (四)游览船舶、游览排筏、水上娱乐餐饮设施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超过核准范围施工作业的;
  (六)擅自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网箱或者拦河捕捞网具的;
  (七)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不按照规定设立标志的。”
  3、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对违章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书、证件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超载运输的;
  (二)船舶、排筏、设施不适航强行航行的;
  (三)不经核准装运、储存危险货物的;
  (四)擅自移动助航标志的;
  (五)未经核准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体育竞赛、在港区岸线构筑设施以及进行其他有碍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
  (六)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打捞沉没物的;
  (七)擅自设置、迁移渡口的;
  (八)事故发生后不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4、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对违章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证书、证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
  (二)非客船载客的;
  (三)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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