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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
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房屋买卖价格管理规定,隐瞒房价的,处买卖双方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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