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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证照”。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者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更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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