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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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