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芜湖、滁州3家正大饲料
有限公司计提专项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号 1998年1月5日)
合肥、芜湖、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合肥、芜湖、滁州三家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分摊泰国正大集团按集团内部规定计提的专项管理费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659号文批复。 由于上述三家企业均为泰国正大集团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58条的规定,上述三家企业不应列支向其关联企业即泰国正大集团支付的管理费,而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则,就泰国正大集团向上述三家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