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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统一代码证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统一
代码证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第17号 沪财综[1998]12号 1998年1月12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统一代码证书费的收费标准,正本从每本50元降低到每本工本费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条形码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胶片研制费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统维护费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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