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市区内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过程中以及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市垃圾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调度;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备的统一规划、定点;
(四)负责全市垃圾的减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五)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查处违章行为。
第五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市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广场、立交桥;
(二)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输垃圾;
(三)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四)组织落实各街道办事处、乡民办保洁和门前三包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垃圾清扫、保洁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 本市垃圾清运实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与民办保洁单位保洁相结合的服务体制:
(一)主、次干道、公共广场、立交桥由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二)集贸市场及公共水域、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公园等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