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11号 1998年12月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印制。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