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
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7号 1998年2月9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
水利部四部委《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处理好库区移民有关遗留问题,帮助和扶持移民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生产,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自1986年至1997年建成投产,或已经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征收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库区有关遗留问题。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使之逐步有所改善,以经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数的基数;提取标准是,原则上全省统一按每个移民每年250元控制,具体按电站供电量,大型水电站按0.002元/千瓦时,中型水电站按0.005元/千瓦时提取;提取时限为,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共提取10年;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发电之日起,共提取10年。
三、所提基金原则上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移民办负责基金征收工作,并对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基建投资公司为省移民办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应缴纳基金的各水电站、水库要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提取的基金划转省基建投资公司为省移民办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五、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投入项目原则上由省移民办视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大小,会同省相关部门审批,由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对地方投资的中型电站征收的基金的使用,应以参与投资的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的意见为主。基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必须提出验收和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