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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针对目前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确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管理。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加强对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应严格依法进行权属调查和审查,严格按规定把好发证关。
  二、对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房屋,发给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一本,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对其余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证书一本。
  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的,不得损害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因分割而损害房屋使用价值和功能的,对要求分割的各共有人不予分别发放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人将部分房产赠与、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损害原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因赠与、转让而损害房屋使用价值和功能的,对各方当事人不予分别发放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对因析产、赠与、继承、买卖等事由而分割的各部分房屋,各方当事人要求分别对其拥有的部分房屋办理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符合本通知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只就原有房屋发给一本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一)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屋,其建筑面积应在35平方米以上,并应具备独立的生活配套设施(含厨房、卫生间及房间); (二)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屋,不具备独立的生活配套设施(含厨房、 卫生间及房间)的,其建筑面积应在65平方米以上;
  (三)分割的房屋,须具有原始的房屋平面图。
  五、开展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清理工作。近期,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对1996年8月8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颁发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颁发的产权证书,应区别不同情况,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按规定重新发给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共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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