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1997]综158号 1997年12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自1987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先后出台了《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和《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加速了登记发证工作的进程。尤其是,1997年9月1日《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后,我市实行城镇土地房屋权属“两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办证速度由过去平均每月66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月2000多件。一些历史遗留的积压件也逐步得到妥善清理。同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采取咨询、申报、缴费、发证的“一条龙”服务,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近期在我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过程中,少数业主不按房屋分割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以赠与、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随意分割,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使一项房地产由原来的一份产权证书转为多份独立的产权证书,遇到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获取更多的安置房,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做法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也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于该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