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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报
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8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京财农[1997]2392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文件,认真做好国有农口企业19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严格执行国有农口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各项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财农[1997]2392号)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1997年是“九五”计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国有农口企业执行新税制的一年,为使企业做好1997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分析评价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对编制97年决算的总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97年国有农口企业决算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7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的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今年对国有农口企业已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所以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抓好1997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二、决算的编报口径
  1997年财务决算的编报口径与上年相同,仍按现行的直属关系编报、汇总。农场的种、养殖业,水产的养殖业、畜牧的养殖业填报在“农业企业”中,其他行业分别填各对应行业中。
  三、会计报表中有关财务规定的处理
  1、关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的京财部(1997)129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严格按文件规定确定企业免税范围,并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经批准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处理进行帐务处理,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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