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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5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第十三条中“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航行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的”一句修改为“除国家和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目录》注册的船舶外,航行长江、金沙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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