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企业,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应在第二年从费用中转出,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4、企业可按照核定的1997年度应提取的工资总额的2%、14%、1.5%等分别计算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有关费用,凡超过计提标准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业务活动经费问题
1、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其超过限额部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对当年无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业务活动经费限额的计算,可按1997年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折算到销售收入(即当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工作量÷(1-20%))按规定分档计算限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经费超过限额的部分调高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有销售收入时抵扣。各单位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三)关于资本性支出问题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违反规定列支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调整下年度有关账务。
(四)关于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问题
对建立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集团,由于项目需要,经市财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五)关于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管理费的收取、列支标准、审批程序按沪财企一[1996]122号文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
(六)关于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项目的处理问题
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在税前超标准列支工资、业务活动经费、管理费等项目,或在税前列支资本性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等不允许扣除项目,造成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财税机关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外,其征收的税款不得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和“先征后返”的政策。
(七)关于财政补贴收入问题
财税部门给予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企业应作为国家补贴收入。补贴后,企业若有盈余的,除财税部门规定作特殊用途的除外,其盈余部分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符合两档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7%或18%;上市股份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浦东新区企业经批准企业所得税从33%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的,其适用税率应为33%,但为计算简便,可直接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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