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
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61号 1997年12月31日)
为了做好1997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1997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企业应在1998年2月底前(上市股份制企业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四)”、“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五)”(表式附后)。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股份制企业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工资问题
1、企业应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7]18号文及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202号文的规定计算、并经主管财税机关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税工资,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饭贴仍按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工资按沪财企一[1993]7号《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和沪财企一[1997]202号《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使用外地劳动力交纳的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仍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新办企业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而发生的各种劳务用工费用,由各主管财税机关按劳动局批准的实际使用人数,参照劳务市场行业工资水平核定,在核定的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超过额度的部分,应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开支。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发生的劳务用工费用支出,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