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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展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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