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涉税项目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59号 1998年1月1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涉税项目票据的通知》(辽地税票[1998]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结合辽价发[1998]23号文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清理整顿时间为1998年5月1日至5月20日止。
二、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局要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所附统计表于5月25日前上报票证处。
三、根据国家局有关规定,我市印制了《辽宁省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今后,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使用《辽宁省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各局发票窗口可到市局票证所调拨,其领购程序按辽价发[1998]23号文件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