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策,市政策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计委文件要求,为保证股票发行上市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计委。市计委将对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向有关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二、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尽早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筹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申报和审批;用于兼并收购其它资产的,要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招股说明书公布的资金使用方案,投资项目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征得市计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