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对所属公司提取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7号 1998年2月10日)
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对所属三个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76号),同意1997年度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下属的上海中远国际货运公司芜湖货运部、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合肥市)按业务收入的2%(其中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向下属的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中国铜陵外轮代理公司、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池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在贵池市)、中国马鞍山外轮代理公司按营业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上述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