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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
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85号 1997年12月23日)


  为了有助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根据税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中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包括个人购入的内外销商品房、存量房、职工所购原公有住房(房改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等,下同]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出售和购入房产的双方应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
  3、个人新购住房应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营业税等税款的计算征收
  1、出售人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部门购买、开具发票,并按发票上开具的房产出售总额计算交纳各税。
  2、为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即:出售人按房产出售总额的5%综合交纳各项税款。
  三、印花税的征收
  1、对个人出售房产,买卖双方应按购售合同或书据所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2、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
  3、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先按预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以后再按正式的售房合同大于预售合同的差额补交印花税。
  4、个人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存量房产,买卖双方按购售合同或书据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四、契税的征收
  房改房交易后,卖方在一年内又新购住房的,其应交纳契税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对新购住房房价高于售房收入的,可比照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3%交纳契税,对新购住房房价低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免征契税。上述税收政策必须一次落实,不可分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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