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手续
1、填制表格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总机构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格申请,并填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资格认定书》,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填《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下一个月起按规定办法提取管理费。
2、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文件:
(1)总机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副本;
(2)税务登记证书;
(3)汇集企业名单、销售净收入和资本金;
(4)提取管理费额度预算明细内容;
(5)提取方式;
(6)上年度分项目管理费收支决算书;
(7)本年度计划提取数及分项目费用增减情况;
(8)收支财务季报、年报;
(9)其他说明事项;
(10)已经认定资格的总机构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1)总机构和其汇集企业属本地区征管一致的,其收费资格认定和收取办法由所在地区、县税务(分)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审批,并在资格认定审批后一个月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市局备案。
(2)总机构和其汇集企业跨地区的,其收费资格认定和收取办法,由区、县税务(分)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审核后转报市局审批。
(3)总机构和其汇集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收费资格认定和收取办法由区、县税务(分)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审核转报市局审定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六、管理费结余处理办法
总机构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按国家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按本办法规定将收入和支出内容如实填报。若当年度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税后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对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可按规定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其他规定
1、总机构汇集的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时,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资格认定书》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方可按批准文件执行;对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办法,一律以实缴实付制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凡按规定比例已提取管理费应纳税年度结束时尚未交付总机构的,这部分管理费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有集体企业投资控股的总机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