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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49号 1997年12月23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六条规定,结合本市集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

  一、总机构的定义
  凡具备法人资格、综合指导管理资格和管理集体企业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服务,自身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主要构成
  1、准予税前扣除的人员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标准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2、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支付的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金、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费等。
  3、为所属企业服务支付的各项业务费用等,如印刷费、举办产品展览、召开商品订货、验收、鉴定产品会议费、广告费、筹借资金费等。
  4、本部门开支的办公用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办公经费。
  5、管理费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的费用和与经营无关的费用。
  6、经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费用。
  三、核定管理费基数
  1、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所必需合理的费用.
  2、年度管理费基数一般按上年实际合理核定发生的管理费支出额为基数,并适当考虑当年增减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同时考虑所分摊企业盈利状况和承受能力。
  3、管理费一律实行总额控制办法。
  四、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方式
  1、按销售净收入不超过2%比例以内提取。
  2、按投资所属资本金一定比例提取。
  3、按确定的其他合理分摊办法。
  采取上述办法取得的管理费用均以向所属全资企业提取或分摊,个别总机构因特殊原因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收取管理费用的,必须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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