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无证评价或者评价单位超过评价证书的规定范围承接评价任务的,评价无效,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修改为:“评价单位涂改或者转借《评价证书》的,收回《评价证书》,并处以300元的罚款”。第(七)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