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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
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停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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