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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4号 1998年1月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财工字[1997]469号)称:“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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