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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4号 1998年1月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称:“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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