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人[1998]4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7]159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函[1997]261号)摘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工作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及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97年7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用一次性追加办法,按照工资基金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执行,于1998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待年度考核后审批兑现。
三、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级别工资人员,由地市局汇总报省局人事处审批,随附报告、花名册、两用表、工资变动登记表,于1998年3月10日前完成。
附件: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闽人发[1997]15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从1997年7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基础上继续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和闽人薪[19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