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试行办法
(京工商发[1998]22号)
一、为了全面推进本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速企业改组、改制进程,规范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登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依照本办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三、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原有企业多数应改建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少数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出资人经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的,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经市政府主管委办、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可将其直接投资的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
原有企业改建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其股东的出资数及比例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五、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投资再设立的企业可由投资企业主办单位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改建登记。
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改建登记,有投资主办单位的,还应由原投资主办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