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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
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沪价房[1997]346号 1997年12月23日)


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1991年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房地局沪房地物(1996)624号《关于空置、空关商品住宅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物价局沪价房(1996)2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批复>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反映收费问题较多的空关费等重新予以规范。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
  公房超期空关费的收取范围,“只适用于土地无偿划拨使用,且由地方财政、各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职工解困住房安置、市政动迁等房屋”。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期限界定:
  (一)用于解决居住困难的公有房屋空关期,新建的为一年,调配的为半年;
  (二)用于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复退)、离退休、特需等公有房屋空关期为一年半。
  上述公房在空关期内的,可收取空关费;超过空关期限的,可收取超期空关费。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管理费用之外,全部用于房屋维修。
  二、关于商品住宅空关费
  新建商品住宅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应由出售(产权)单位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全部或部分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已实现销售的部分,自住宅交付之日起,除另有约定外,无论空关或使用,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售房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
  未经产权人或房屋保留单位许可,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将空关的住宅租赁他人。
  三、关于代理经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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