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代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
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倍至10倍的罚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