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