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