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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41号 1997年12月3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适应业务开展需求,各地、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就设置防伪专用品货款结算的银行专用帐户,严格按照防伪专用品的供应渠道,搞好发放和货款的结算工作。专用帐户不得挪做它用或把户头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要适时对定点印刷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以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福建省国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普通发票(以下均称“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定点印刷企业的审批
  印刷企业须由印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考核推荐,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可承印发票业务;
  二、定点印刷企业承印发票的管理
  (一)定点印刷企业应按主管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刷通知书》印制发票,严格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核定的发票种类、格式、数量和质量要求印制,在规定期限内交货。并将每次印制的发票样张报送主管国税局备案。
  (二)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发票所需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胶片或锌版)、发票防伪纸(含普通电脑发票发票联用纸)、发票防伪油墨,均由省国税局统一供应。
  (三)发票的票样、种类、基本联次、内容、规格、使用范围,按省局发票样本和增设发票式样为准。
  (四)发票监制章(胶版或锌版)、发票水纹纸、发票防伪油墨,均不得私自制作、配制,也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他人,或挪做他用。
  (五)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每半年分别向地(市)局、省局报送有关报表。
  (六)要严格执行物价局规定的发票出厂价格。
  三、定点印刷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各定点印刷企业对发票水纹纸、防伪油墨、发票成品(半成品)、水纹纸废页(册)要专库、专帐、专人管理。发票水纹纸、防伪油墨入库时,要清点数量,及时登帐。数量如有差异,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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