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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委等关于进一步发展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四、建立和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救治制度。凡捡拾到的弃婴需要急救或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者,要及时送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经诊断治疗后,由医院签发诊断证明并连同健康证、残疾证,交由福利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救治所需经费,经公安部门申请、卫生部门证明,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统筹解决。对收养在院的孤残儿童,要根据不同疾病种类,及时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治。各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保健、康复工作。
  五、解决孤残儿童的就学问题。凡收养在福利院并具备就读能力的孤残儿,就及时送到指定学校,按照“就近就读”的原则安排就学。区县教育部门要为孤残儿就读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照顾。对福利院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生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儿,学校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接收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的各类学校在发放助学金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儿;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对此类学校核拨经费时应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接收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的各类学校每年应将孤残学生名册分别上报所在教育、民政部门备案。
  六、搞好孤残儿成年就业的安置。凡完成九年制教育,不能继续就学,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福利院孤残儿,应通过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给就业证,及时安排就业;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孤儿,由所在区县劳动部门通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安置就业,凡接收福利院孤残儿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可相应减少残疾人就业比例数,各级残联部门予以承认。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孤残儿的住房问题。
  七、进一步扶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卫生、人事、科干部门要根据儿童福利院的工作特点制定适合民政系统专业技术特点的职称考核办法,并授权民政部门对儿童福利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考核评定,对合格者给予资格认定;凡新建福利机构征地,要给予政策优惠;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养路费。各地要充分重视儿童福利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稳定问题,民政、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院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并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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