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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委等关于进一步发展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
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
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京民福发[1998]96号 1998年1月5日)


各区、县民政局、计委、财政局、教季、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劳动局:
  北京市的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设施少,床位不足,收养能力低;经费不足,医疗、康复、脱残、教育比较困难;收养方式单一,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接收管理办法,部门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保障措施;基础设施差,难以适应和保证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最近,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福发(199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有关儿童福利设施的项目予以统一安排。各郊区(含近郊区)要在现有的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负责收养本区县孤儿和弃婴(床位30—50张),在床位未满的情况下,对市民政局统一调配的弃婴应予以接收,弃婴的生活费由儿童福利院转发。
  二、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儿童的生活费标准。有关部门应参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孤残儿童生活费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使孤残儿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财政部门要保证孤残儿童生活费预算的落实。
  三、改进孤儿和弃婴的收养方式。我市对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工作将逐步推行集中供养、分散代养、社会领养、义务助养、家庭寄养等形式,推进孤残儿童收养工作的社会化。凡在本市区、县地域范围内捡拾到的弃婴,应立即送至当地派出所,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弃主,经必要的治疗护理后,确无危重疾病和传染病的弃婴,由公安部门在7日内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将其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四城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的弃婴(3岁以下)和孤儿的收养工作。其他区县的孤儿和弃婴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各区县设立的综合福利院负责安置,其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儿童福利院15岁以上无就业能力的大龄孤残儿童,由民政部门按“三无”对象转入其他福利院实行国家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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