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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
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41号 1998年1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京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       京政发[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市政府[96]1号令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京人发[97]45号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市政府[9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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