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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具有《技术经纪资格证书》的其他行业现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技术经纪人事务所或技术经纪公司兼职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七条 技术经纪人事务所、技术经纪公司、个体技术经纪人的设立,应由创办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组织机构名称和地址;
  (三)组织章程和代理原则;
  (四)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证书或材料。
  市科委依照《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取得《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的技术经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 技术经纪组织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技术经纪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技术经纪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洽谈活动;
  (三)保护技术经纪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技术经纪协议或合同;
  (五)开具佣金发票并依法交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六)为技术经纪人员提供活动场地、通讯设备、市场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第四章 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在技术经济活动中,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和服务项目,技术经纪人均可进行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技术商品和服务项目,技术经纪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技术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技术经纪人不得进行技术经纪活动。
  第二十条 技术经纪组织主要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进行经纪、代理服务;
  (二)为开展“四技服务”进行经纪活动;
  (三)接受委托代理;
  (四)为技术项目引进进行经纪代理服务;
  (五)为技术进出口进行经纪代理服务;
  (六)其他技术经纪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在承办业务中,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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