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8年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技术经纪活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活动,并取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技术经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认定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技术经纪资格培训: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
(二)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中介活动技能;
(五)申请技术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八条 技术经纪人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凭取得的《经纪资格证书》并经专门考试合格,取得《技术经济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九条 上海市技术经纪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教学大纲制定,由市科委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