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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失效]

  (三)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村镇居民申请建设住宅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兴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四)持用地许可证明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造跨度在6米以上和层数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各类建筑物以及集镇主干街道的所有临街建筑物,必须有设计图纸,或采用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
  农民住宅建设采用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的,图纸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无偿提供。
  第十八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才能承揽相应的建筑业务。
  第十九条 对生产建设、公共建筑必须按照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组织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可以建立村镇建设开发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建基础设施、统一工程设计、统一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集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公用设施配套费。该费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取,专用于本乡(镇)内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其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镇各类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公共场所设摊摆点或设置广告栏、标语牌、画廊等设施,应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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