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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失效]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
  规划年限一般应与当地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年限相一致。
  第九条 总体规划是指村镇布点规划和相应的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其主要内容是: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可能性,确定乡(镇)、村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和用地规模;乡(镇)村的位置、交通、电力、电讯线路走向、主要公共建筑和生产用地的布局;分期建设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总体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等情况制定。
  第十条 建设规划是指具体实施总体规划的步骤、措施和项目,其主要内容是具体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方案。
  建设规划包括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贯彻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的原则,并应符合村镇防火、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即应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进行建设,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村镇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查和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镇居民新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房申请书;
  (二)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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