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根据1993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范围内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村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县(市、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办理村镇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四)负责指导与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集镇基础设施。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依靠地方财力、集体和农民的力量,按规划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村镇规划是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所有村镇均须编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