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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务院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代替。)

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85号 1997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管委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居住区管委会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居住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居住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
  物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和资质审核;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居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和移交;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组织全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评比工作;
  (六)监督、指导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物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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