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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二、 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中的“交通部门”以及第八条中的前两个“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六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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