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
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三)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四)单位出租房屋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五)涂改、转借、冒用《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六)不按规定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年检注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出租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处罚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
  2、第十二条修改为:“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