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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在具体执行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对于该年度被查出的应税所得,应先与其申报的亏损额相抵,如有盈余,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盈利且已申报纳税,则对其该年度查增的应税所得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89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确定。由于《通知》六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故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6]16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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