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徐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轮式专用工程机械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维修、专项修理及汽车检测、调修的单位、个体业户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其所属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标准计量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负有下列职责:
  (一)审核颁发《汽车维修许可证》,并组织年度审验工作;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三)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四)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和经济纠纷,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下列证明和资料,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开业申请:
  (一)申办业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表;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五)资金及其来源证明。
  第六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维修业户符合《江苏省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维修范围)、歇业、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歇业、停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和有关票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