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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29号 1998年2月20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发票源泉控管作用,保障地方税收,加强各种涉税项目凭证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各种经营性应税有价票据(券)纳入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8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应依法征税的收入所使用的各种经营性有价票据(券)全部纳入发票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届时,凡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有价票据(券)不得使用,否则按发票违法行为处理。
  二、纳入发票管理的有价票据(券)主要有:
  1、影院、录像厅的影票门票;
  2、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游泳馆、体育馆(场)等场所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使用的门票、入场券、演出票等;
  3、桑那、浴池、舞厅、游艺娱乐场使用的门票、游艺票;
  4、其他涉税项目所使用的各种有价票据(券)。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有价票据(券)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凡需使用有价票据(券)的纳税人自拟票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的承印企业印制。
  四、用票单位要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和有价票据(券),建立领用存制度,接受税务机关监督和检查。
  五、凡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都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地税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和有价票据(券)、或没有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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