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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10号 1998年2月2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和我省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对超过一年以上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坚持一年一审批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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