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199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 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
(三)工作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