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按本各市、地、州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计算补贴的比例为: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三)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退休时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如果原曾在企业或单位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上述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离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7月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和财政厅按照劳动部和财政部的具体政策指导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